管理要求
当前位置: 首页 · 伦理规范 · 管理要求 · 正文
利益冲突条款
日期:2024-12-23 信息来源: 点击数:

项目负责人/主要研究者如有以下(包括但不限于)利益冲突应主动向伦理委员会或办公室说明(主要为横向项目):


  • 受聘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的顾问并接受顾问费

  • 受聘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的专家并接受专家咨询费

  • 接受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赠予的礼品(大于200元)

  • 接受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赠予的仪器设备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之间的专利许可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之间的科研成果转让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之间的购买任何财产或不动产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之间的出售任何财产或不动产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之间的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之间的投资关系,如持有公司的股票

  • 本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合伙人与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存在经济利益

  • 本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合伙人在合作企业或委托单位公司担任职务



伦理委员与审查项目存在以下(包括但不限于)利益冲突,应主动向伦理委员会或办公室声明并回避该项目的审查决定或咨询:
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之间购买、出售/出租、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;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之间的雇佣与服务关系,或赞助关系,如受聘公司的顾间或专家,接受申办者提供的科研基金,赠予的礼品,仪器设备,顾问费或专家咨询费;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之间授予任何许可、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关系,如专利许可,科研成果转让等;

  • 存在与合作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,如购买合作企业公司的股票;

  • 本人的配偶、子女、家庭成员、合伙人与研究项目合作企业之间存在经济利益、担任职务,或本人与研究项目合作企业之间有直接的家庭成员关系;

  • 本人同时承担所审查/咨询项目的研究人员职责;

  • 本人的配偶、子女、家庭成员、合伙人或其他具有密切私人关系者在所审查/咨询项目中担任研究者/研究助理的职责。






下一条:批准科技活动的标准


沪ICP备05052060号 版权所有©上海交通大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