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法规
当前位置: 首页 · 伦理规范 · 法律法规 · 正文
2021.04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国家药监局
日期:2021-04-30 信息来源: 转载 点击数:

信息来源:https://www.nmpa.gov.cn/xxgk/fgwj/xzhgfxwj/20210409160321110.html


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的公告(2021年 第50号)

  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,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(以下称《规范》),现予公布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 自2022年1月1日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,应当依据《规范》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
  二、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,按照《规范》要求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
  三、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,按照《规范》要求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

  附件: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


上一条:2016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(试行)》(2016年第162号) 食药监
下一条:2021.02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国务院


沪ICP备05052060号 版权所有©上海交通大学